(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邱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2602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某,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1月24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离职前为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以2011年3月11日晚上八点办公室被盗窃为由,将原告开除。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开除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在上班时间擅离职守,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巡视,是造成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直接原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依法无须支付赔偿金。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1月24日入职被告处,任职保安,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3月11日晚上八点至3月12日早上八点,原告在被告厂区大门保安室值班,值班期间被告厂区内的办公室被盗。2011年3月16日,被告以原告上班期间擅离职守,没有按时进行巡逻,造成公司财产被盗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保安工作守则》的有关规定开除原告。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公劳仲字(2011)166号仲裁裁决书,裁令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至本院。被告提交了《员工手册》、《保安工作守则》、管理手册签收表及证明,证明原告已知悉厂规厂纪的规定及被告解雇原告的依据,原告均不予认可,并认为管理手册签收表上原告的签名系伪造,但原告放弃对该签名申请鉴定的权利。被告提交了报警回执、被盗清单,证明被告在2011年3月12日被盗的事实,原告对报警回执予以认可,对被盗清单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保安轮值表及考勤记录,证明原告在2011年3月11日晚上八点至3月12日早上八点这段时间值班,原告予以认可。被告提交了监控录像,证明原告在值班时没有按照规定巡逻,致使公司被盗;且保安室内有也挂有《保安工作守则》。原告对监控录像不予认可。被告申请证人姚某出庭作证,证明新员工进厂时,保安队长会进行《保安工作守则》的讲解并培训,保安室内一直挂有《保安工作守则》。原告认为证人和被告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开除原告是否违法。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解雇原告的原因举证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管理手册签收表上的签名不予认可,但又不依法申请鉴定,故本院对管理手册签收表予以采纳,该签收表和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确认原告已知悉《员工手册》、《保安工作守则》的有关规定。原告作为保安,却未能在工作期间履行应尽的安保职责、按规定进行巡逻,导致被告厂区办公室被盗。被告以此为由开除原告并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科铭(兼)书 记 员 叶 宝 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