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商终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金成晓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成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终字第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成晓。委托代理人:金东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侯念东。委托代理人:叶贤杰。委托代理人:李金龙。上诉人金成晓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方飞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海津、代理审判员宋微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庭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且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故应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飞潮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宋微余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怡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