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黎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某诉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黎民初字第253号原告赵某,男,汉族,2004年11月20日出生,系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人,现住原籍,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系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人,现住原籍,农民,为原告之母。被告赵某甲,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生,系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王某甲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云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