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法律出版社诉黎义洪、机械工业出版社成都机械工业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律出版社,黎义洪,机械工业出版社成都机械工业书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莲花池西里。法定代表人黄闽,社长。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杨,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黎义洪,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锦江区振川职业教育书店业主。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成都机械工业书店。住所地:成都市文殊院街20号。法定代表人雍州。委托代理人陈泉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律出版社诉被告黎义洪、机械工业出版社成都机械工业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律出版社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律出版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律出版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陆岩林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明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