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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沈某某诉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某,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沈某某,女,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李某某,男,1998年3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三原告系组成员,户口一直登记在组,且系独生子女户,并领取了秦都区政府颁发的独生子女光荣证。被告四组部分土地被征用,2008年7月20日给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5000元,2009年12月组给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20000元,2010年2月3日给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13000元,共分38000元。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独生子女户应享受多一人份额,但被告组仅给原告多分配一人份额的20%(76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给付原告李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剩余征地补偿款共30400元。二、诉讼费280元,由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文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