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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袁雪松与卢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松,卢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51号原告:袁雪松,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卢峰,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雪松诉被告卢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雪松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