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袁雪松与卢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松,卢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51号原告:袁雪松,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卢峰,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雪松诉被告卢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雪松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