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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商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钢。委托代理人:廖新红。委托代理人:蒋秀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在龙。委托代理人:陈卫杰。上诉人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73元,减半收取计8786.5元,由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孝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