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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弥宾侠,杨双录与雷忠康原物返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宾侠,杨双录,雷忠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弥宾侠,女,汉族。原告杨双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科刚,男,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忠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宾侠,杨双录与雷忠康原物返还一案中,原告弥宾侠,杨双录于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宾侠,杨双录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千八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俊生审判员  田淑芳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