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海顺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涂茨镇崔家岙。法定代表人:黄爱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世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顺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夏云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顺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15元,减半收取655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57.50元,由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