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浦欢君食品店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新浦欢君食品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16号申请人:慈溪市新浦欢君食品店。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水湘村新胜路***号。负责人:乔杉杉,该店业主。委托代理人:黄姚军,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慈溪市新浦欢君食品店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0184385的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6月9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新鲁源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昌威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昌威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新浦欢君食品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新浦欢君食品店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