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国平与陆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平,陆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沈国平,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陆武杰,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平诉被告陆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国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