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吕允月与张宪涛担保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允月,张宪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663号申请人:吕允月,男,汉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宪涛,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吕允月与被申请人张宪涛担保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允月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宪涛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宪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3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