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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某1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1,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1-10-28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1-10-18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296号原告叶某1,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陈某,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叶某1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自愿到石湾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3。婚前认为被告是一个贤良淑德的女人,但婚后我才发现被告好吃懒做,对儿子不闻不问,毫不关心,我亦曾努力劝阻被告,但被告却未予理睬,被告的行为已使我对其完全失望,双方已无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叶某2(××××年××月××日出生)、叶某3(××××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至18周岁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为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未提交答辩意见和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本院查明,1995年7月原告与被告工作中相识相恋,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博罗县石湾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3。原告认为被告好吃懒做,对儿子不闻不问,毫不关心,双方已无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向本院石湾人民法庭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相识相恋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比较牢固。且双方婚龄已达十五年之久,可证明夫妻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均应珍惜这段感情不准原告叶容灿与被告陈秀英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收款银行:惠州市农业银行三新分理处,帐号:44225101040001989,收款单位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代收市法院诉讼费),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吴勇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