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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民一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姜某甲、初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1859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姜某甲。被告初某某,系姜某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姜某甲、初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