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民一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姜某甲、初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1859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姜某甲。被告初某某,系姜某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姜某甲、初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