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菅辉与代卫红、宋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菅辉。被执行人代卫红。被执行人宋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6833.0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35元、执行费902元,共计68470.01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卫红、宋莹的银行存款68470.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