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齐艳玲、范宝林与范宝林、高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玲,范宝林,高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齐艳玲。被告范宝林。被告高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艳玲与被告范宝林、高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宝林、高淑艳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