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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齐艳玲、范宝林与范宝林、高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玲,范宝林,高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齐艳玲。被告范宝林。被告高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艳玲与被告范宝林、高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宝林、高淑艳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