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潼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永强审 判 员 张小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