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潼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永强审 判 员  张小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