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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宏胜诉被告姜兆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胜,姜兆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郭宏胜,居民。被告:姜兆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胜诉被告姜兆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宏胜于201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宏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宏胜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