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韶新法民二督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陈培计申请支付令二审民事令
法院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陈培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1)韶新法民二督字第29号申请人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住所地新丰县马头镇镇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负责人。被申请人陈培计,男,成年,新丰县人,居民,住新丰县。申请人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认为被申请人陈培计拖欠其借款本金15元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陈培计给付。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培计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5元及利息(从1985年7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付)。支付令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陈培计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丘福源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秀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