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劳琦犇与张卫东、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琦犇,张卫东,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29-1号原告:劳琦犇,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远翔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东,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劳琦犇诉被告张卫东、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卫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琦犇撤回对被告张卫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