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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遂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丽遂商初字第734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昌县××柘镇北山村。诉讼代表人谢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忆玲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09年10月7日,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向我借款26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0年7月10日前归还。该款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1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讨,被告以村民主任已换届为由未予归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归还借款1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的清偿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周某某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待证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2600元的相关事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符某某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7日,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周某某借款2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因村召开老人节缺少资金,特向北山村民周某某借人民币2600元整(贰仟陆百元整,定于2010年7月10日前归还,特立欠条”。该款到期后,被告于2011年3月26日归还了原告1000元,余款1600元至今未还,原告遂诉来我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借条,能够证实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2600元的相关事实。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1000元,尚欠借款1600元,被告应按借条的约定承担到期偿还尚欠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后的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1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遂昌县××柘镇××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忆玲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全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