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法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冼锡办与何唯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锡办,何唯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法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冼锡办,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现住本市。被告何唯飞,男,约30多岁,汉族,高州市人,农民,现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冼锡办诉被告何唯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部分证据未收集完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锡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邮递费60元,由原告冼锡办负担。审判员 :练庆湖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异书记员 : 邓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