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潍商终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华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华之,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潍商终字第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华之。委托代理人刘福利,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昌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兴。委托代理人王传茹,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华之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9)奎商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华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华之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华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5元,减半收取5312.5元,由上诉人韩华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胜平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