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催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余姚市八字桥印刷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八字桥印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298号申请人:余姚市八字桥印刷厂。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屯山三角站八字桥**号)。负责人:徐苗珠,该厂业主。申请人余姚市八字桥印刷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000051/20575612、出票日期2011年7月15日、出票金额19594.68元、出票人宁波中骏上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八字桥印刷厂、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余姚市八字桥印刷厂、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余姚市八字桥印刷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八字桥印刷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