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邢东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关成群、姚爱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关成群;姚爱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邢东民初字第409号 原告关成群,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金荣,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关成群妻子。 委托代理人关艳霞,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关成群女儿。 被告姚爱民,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民、张艳霞,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成群与被告姚爱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成群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成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成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为1055元,由原告关成群负担。 审 判 长 翟现东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人民陪审员 甄浩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