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民一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克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克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1647号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璞,总经理被告汪克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克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由,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心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