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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百林与戎永立、黄琼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百林,戎永立,黄琼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93号原告:胡百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戎永立,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黄琼燕,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百林与被告戎永立、黄琼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百林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百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胡百林负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人民陪审员  卢 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