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单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单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刘某某,女,41岁。被告张某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好,而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金魁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