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姜英与刘献奎、刘献霞、姚新光、姚莉、姚新强、姚禹森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英,刘献奎,刘献霞,姚新光,姚莉,姚新强,姚禹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375-1号申请执行人姜英,女。被执行人刘献奎,男。被执行人刘献霞,女。被执行人姚新光,男。被执行人姚莉,女。被执行人姚新强,男。被执行人姚禹森,男。姜英与刘献奎、刘献霞、姚新光、姚莉、姚新强、姚禹森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