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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商初字第97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与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978-1号原告: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054444-8)。住所地:宁波市××××175。法定代表人:郑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新区菁华路××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娄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