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鄞商初字第97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与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978-1号原告: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054444-8)。住所地:宁波市××××175。法定代表人:郑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新区菁华路××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东均××空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娄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