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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喻继平、吴文添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继平(外号:小黑),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奉节县,无业。因盗窃罪于2004年2月19日被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文添(外号:阿添),男,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广西贵港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桂平市,无业。被告人蔡志金(外号:阿辉、阿贵),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贵州盘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盘县乐民镇董家坟村*组,无业。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抓获,6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30以惠城检刑诉[201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光头”(另案处理)四人经商量实施盗窃,于2011年6月22日22时,“光头”踩点后携带一把铁撬等作案工具,与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等人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龙丰禾坑路2号惠州市宝力电子有限公司后面,“光头”等人先后翻越栏杆进入该公司,盗得电脑主机、电脑液晶显示器、扫描仪、验钞机、打印机、电路板、电容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443元)。喻继平等四人用手推车将赃物推至龙某一麻将馆。6月23日下午,公安人员在麻将馆将喻继平等三人抓获,当场缴获电脑主机等赃物。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14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继平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光头”(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四人经商量实施盗窃,于2011年6月22日22时,“光头”踩点后携带一把铁撬等作案工具,与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等人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龙丰禾坑路2号惠州市宝力电子有限公司后面,“光头”等人先后翻越栏杆进入该公司,盗得电脑主机、电脑液晶显示器、扫描仪、验钞机、打印机、电路板、电容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443元)。喻继平等四人用手推车将赃物推至龙某一麻将馆。6月23日下午,公安人员在麻将馆将喻继平等三人抓获,当场缴获电脑主机等赃物。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在逃说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14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喻继平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喻继平、吴文添、蔡志金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继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吴文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蔡志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诗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金英量刑计算方法:盗窃办公用具一批,价值11443元,小部分缴回。被告人喻继平:累犯加30%,超9943元,每增4500加10个月,共加20个月,起点:6个月26*(1+30%)=33.8认罪减10%33.8*(1—10%)=30.42大部分未缴回加20%30*(1+20%)=36宣告刑:3年,罚3千元。被告人吴文添、蔡文金:盗窃办公用具一批,价值11443元,小部分缴回。起点:6个月超9943元,每超4500加10个月,共加20个月。26*(1—10%)=23.4大部分未缴回加20%23.4*(1+20Z%)=28宣告刑:2年4个月,罚2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