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附海镇奇胜电器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慈溪市附海镇奇胜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36号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奇胜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负责人:陈焕军,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施恩,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慈溪市。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奇胜电器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BB/0103807173的工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月18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双佳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格欣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工行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格欣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奇胜电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奇胜电器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