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郑建、陈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郑建,陈秀明,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李郑建,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秀明,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军,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郑建与被执行人陈秀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漳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郑建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已保全的被执行人刘军所有的位于本市××城街道××房产(房产证号:漳房字第××),本院已交付评估拍卖,但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0)漳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拍卖成交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