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玲玲、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玲玲,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田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320号原告: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法定代表人:陈礼宏,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杰,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新,该联社中店信用社主任。被告:毛玲玲,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六舒路。法定代表人:田永军,董事长。被告:田永军,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玲玲、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田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杰、陈明新、被告毛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田永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毛玲玲于2008年7月16日从我社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购药品,贷款到期日期2011年7月13日,利息结至2009年6月13日。该���借款由被告田永军以45××03#、452004#房产做抵押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田永军是被告二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0日,田永军与被告二发函至原告,确认该笔贷款实际用款人是被告二。由于被告一、被告二自2009年6月30人以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所欠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为此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举证如下:1、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毛玲玲向原告贷款20万元的事实。2、抵押合同、房产证、他项权证、抵押评估鉴定、承诺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田永军以其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被告田永军应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催收贷款通知书���贷款事实确认书各一份,证明该笔贷款已逾期经原告催收被告未清偿的事实和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其是该笔贷款实际用款人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毛玲玲辩称:该笔贷款虽是其立据,但实际用款人是被告二,被告三以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故其不承担还款责任。为此毛玲玲举证如下:1、关于毛玲玲在信用社贷款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笔贷款实际用款人是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财务记账凭证二页,证明该笔贷款在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上已入账。3、财务记账凭证五页,证明该笔借款利息给付人是被告二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田永军未作答辩。经对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对对方的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三性均予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16日,被告毛玲玲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购药品,贷款到期日期2011年7月13日,约定月利率为9.3‰,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归还贷款,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1.3倍的罚息。该笔贷款于2008年7月16日当日入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目,该公司是此笔贷款的实际用款人。2008年7月14日,被告田永军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该笔借款由被告田永军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45××03#、452004#的房产做抵押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田永军是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0日,田永军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函至原告,确认该公司是该笔贷款实际用款人。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贷款利息结至2009年6月30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玲玲、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提供贷款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逾期不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毛玲玲与实际用款人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田永军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45××03#、452004#的房产做抵押,应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玲玲、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9.3‰,自2009年6月30日起计息至本清息止)。二、被告田永军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毛玲玲、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开功审判员  何 琼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子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