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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受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沈群久、闻雪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群久,闻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受初字第6号起诉人:沈群久,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起诉人:闻雪琴,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陆翰,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国辉,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沈群久、闻雪琴以宁波亚德拍卖有限公司、贺祖国为被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被诉人之间关于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外岙村梅西公路旁281.67平方米房屋的拍卖无效,由被诉人贺祖国向起诉人返还拍卖所得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事项实质反映本院一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有关该拍卖房屋的相关事项本院正在协调处理之中,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口头告知起诉人,起诉人并未提出异议。现起诉人来信要求本院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沈群久、闻雪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祖军审判员  龚 倩审判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