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房兰英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营销服务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兰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营销服务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兰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东环南路西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路1号。负责人:李伟,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房兰英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二初字第00112-1号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房兰英上诉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营销服务部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经营场所在涡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涡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未对原告所列被告是否是合法存在的主体,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二初字第00112-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