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38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坚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387号原告西安坚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军建。委托代理人曹晓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索登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坚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坚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坚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7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1439元,其余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