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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紫涵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紫涵,杨高峰,郭志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1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紫涵,女法定代理人:赵永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高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荣,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赵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赵紫涵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字第0146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经未成年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担任监护人。赵紫涵未提供其父母不具有监护人条件的相关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赵永金作为赵紫涵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赵紫涵的起诉。裁定后,赵紫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是:一、赵永金并不是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的是赵紫涵而非赵永金黄,赵永金只是法定代理人身份,一审法院认定赵永金主体不适格显系认定错误。二、赵紫涵的父母下落不明,如按一审法院认定其祖父赵永金不具有监护资格,侵害了赵紫涵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定界首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赵永金只是以原审原告赵紫涵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是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紫涵行使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以赵永金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赵紫涵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贾继华代理审判员  褚颍芬代理审判员  汝 峰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第十一条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联系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第十七条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第十九条两个以上有指定监护权的组织分别指定了监护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如果以上条件都具备,应以先作出指定的组织的指定为准。如果先被指定的人对指定有争议,后被指定的人对指定没有争议,并且履行了监护职责的,也可以认定后指定的监护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