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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洪法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梁淑彩与武汉新纪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彩,武汉新纪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洪法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梁淑彩,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新纪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刘镇上街。法定代表人:李伯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淑彩申请执行武汉新纪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05)洪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淑彩以案件执行主体“湖北新纪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误打印为“武汉新纪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情况属实。本院认为,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执行主体与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主体不符,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洪法执字第7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俊审判员 何 艳审判员 彭芳全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