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家圈信用社与王永刚、顾红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衡桃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家圈信用社。代表人:韩明亮。被执行人王永刚。被执行人顾红广。本院(2007)衡桃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11914.5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519元,共计51183.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刚、顾红广银行的存款51183.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