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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晁阳诉晁宝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晁某;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晁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晁某某。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晁某诉被告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晋姝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被告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父母亲于1995年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生活,2008年6月经法院调解被告从每月支付我抚养费200元增加为500元,但因物价上涨加之母亲工作收入低,难以维持我正常的生活、学习。父亲也有义务抚养我,让我安心学习考上理想的大学,以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故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至大学毕业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1995年被告与原告之母李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2008年5月16日经本院作出(2008)宝渭法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晁某某从2008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原告从2009年9月起至今在宝鸡市春玲美术职业高中上学,现系高三年级二班学生。另查,被告月工资收入3640元。上述事实,有(2008)宝渭法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宝鸡市春玲美术高中证明、被告工资收入证明、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对原告有抚养教育之法定义务。2011年3月18日原告十八周岁,虽已成年,但其尚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属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又有给付能力,仍应继续负担原告必要的抚养费至高中及其以下学历结束止。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负担能力以及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为1000元。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晁某某自2011年3月19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晁某抚养费1000元,至其高中学历结束止。二、驳回原告晁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