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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2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桥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拴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