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高映刚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映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566号原告高映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保鹏。原告高映刚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柳村委会”)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映刚,被告杨柳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高保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3日,被告和其签订了道路硬化施工合同,后其组织施工。同年3月29日竣工后,被告尚欠其工程款232500元,一直未付。现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并支付违约金13950元。被告无辩称意见,唯称村委会现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原告高映刚与被告杨柳村委会签订了道路硬化施工合同,被告将该村4500平方米的村道路硬化工程包给原告,合同对道路硬化的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予约定。之后原告组织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原告使用被告商品砼255000元。道路硬化工程竣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2500元未付。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道路硬化施工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长期拖欠,有违法律规定。另外,被告还应按合同约定,从2011年7月1日起,以月息2%的约定,承担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高映刚付清欠款232500元,并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4996元由被告负担,执行时被告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