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建兵与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兵,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谢建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铎,系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张光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谢建兵诉被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0元,由原告谢建兵全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智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