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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华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杨文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上海华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214834-9),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五厍经济城。法定代表人:张惠琴。委托代理人:冯海威,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杨文龙,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文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上海华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