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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徐德全要求宣告周桂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德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昌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徐德全,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徐德全要求宣告周桂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周桂秋,女,1969年5月6日生,汉族,吉林炭素厂工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徐德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6日,周桂秋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分裂,现在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住院治疗,有医院的诊断为凭。故依据法律规定,作为配偶的申请人为维护被申请人周桂秋的合法权益,要求宣告周桂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周桂秋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被鉴定人周桂秋拒绝到现场参加鉴定,故该鉴定程序终结。申请人只提供一份疾病诊断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状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徐德全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