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张利忠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催字第21号申请人: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忠。申请人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10000512000022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瑞安市瑞佳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月18日,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瑞安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兰溪市旭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英妹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