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孙沛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沛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41-1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沛戟,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陆丰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孙沛戟应缴纳罚金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陆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揭阳监狱服刑,经查询房地产部门、银行,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登记记录,同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桂良审 判 员 蔡曙锋代理审判员 卢钦转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永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