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王九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被上诉人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汉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116144元,并提供有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的公估报告估损总值为116144元作为证据证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期间亦提供有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010)083005号车损评估报告一份,该报告对事故车辆的估损总值为26706元;两份评估报告相差数额较大。二审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代理人称车主已更换新车,不清楚事故车辆是否经修理及使用。庭后调解期间,被上诉人代理人提供亳州市熙园汽车修理厂的结算清单证明其维修损失为116144元,未提供发票。被上诉人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故车辆已经修理,则应当提供有维修清单及维修发票;维修时如有零部件更换,则应当对新更换的零部件及更换掉的废旧零部件进行说明。原审的两份评估报告结论差异较大,原审应对差异部分的损失予以进一步查实;原审仅依据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的公估报告确认车损事实依据不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