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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00313号申请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162.5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周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