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00313号申请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162.5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周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丹 更多数据: